霸州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8-06-06

霸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
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事项审查类型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属前审后批件。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受理机构
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五、决定机构
霸州市城乡规划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八、申请材料
根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原件1件);
2、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1件,需交验原件);
3、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原件1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九、办理基本流程
申报单位(申报)-行政审批窗口(登记、受理、初审)-首席代表组织审核-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十、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论证报告论证时间)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申请人或代理人带公司公章到窗口领取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0316-7286955
十四、办公地址、时间
地址: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霸州市益津南路330号行政审批中心)
时间:春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十五、流程图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2003-2018 版权所有: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政府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运维:霸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网站标识码:1310810001 冀ICP备14014833号-1 冀公网安备 13108102000364号